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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章程

2022-6-28 09:05| 发布者: 毕扬| 查看: 5900| 评论: 0

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章程

序 言
       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成立于1953年,医院占地面积3.68万平米,建筑面积7.55万平米,编制床位830张,开放床位835张,医院设有52个临床、医技科室,17个临床专业被定为市级医学重点专科,2个省级重点专科培育专科,医院下属的精神卫生康复中心设置床位200张,是铜川地区唯一一所二级精神专科医院。现经过六十余年的发展与积淀,已是一所集医疗、科研、教学、急救、预防保健等为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在铜川地区长期承担着医疗保健和各种重大灾害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任务。
       2011年前医院的举办主体是陕煤铜川矿务局,2012年划归陕煤实业集团,2018年因企业医院改制并入陕西健康医疗集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院名称: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英文名称:Central  Hospital of Tongchuan Mining Bureau。
网址:www.tkyy120.cn,医院地址:铜川市王益区川口路15号、铜川市王益区七一路89号。      
第三条  医院举办主体:陕西健康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健医)。 
第四条  医院性质: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医院经费来源是非财政补助(自收自支),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8544万元。
第六条  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功能定位:医院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预防保健、各种重大灾害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应急救援任务,为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第八条  业务范围:开展急救、医疗、护理、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体检、职业病体检、互联网诊疗等。
第九条  医院宗旨: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 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 
第十条  医院精神:博爱、敬业、求精、创新。 
第十一条  发展目标:建设成为总体布局合理、资源配置科学、学科建设领先、医疗技术精湛、科研教育优良、医德品质高尚、人文环境和谐、医疗服务满意的以癌症治疗中心、呼吸、心脑血管等老年多发病为强专科的“小而强”的综合三级甲等医院。
第二章 医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举办主体代表党和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三条  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十四条  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五条  陕健医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陕健医对医院的投入等挂钩。 
第十六条  任免医院班子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班子党政领导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第十七条  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八条  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落实主体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医院在举办主体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 
(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一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医学专业人员实习、继续教育、进修等职能,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临床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和合作。 
(六)承担涉外医疗服务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七)根据规划和需求,可与社会力量合作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作关系。 
(八)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九)开展援疆援藏、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工作。 
(十)承担集团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铜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二条  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三条  接受集团对医院财务运营、医疗活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医保、卫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二十四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三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委、纪委
第二十五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 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 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十)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医院党委委员数量、党委副书记职数以上级党委任命为准。
第二十七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十八条  医院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副书记职数和纪委委员数量以上级纪委批复为准。
第二十九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三十条  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副院长职数由集团任命,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医院设置总药师,全面负责医院药事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陕健医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二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院长是医院的法人,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履行法人的职能,承担法人的责任,应当具有相关管理知识与技能。 
(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在陕健医的指导下,全面领导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按陕健医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有效地完成各项任务,不断进行改革创新,使医院的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三)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充分发挥医院的医疗资源,为患者提供高质量和有安全保证的、适宜的医疗技术服务。
(四)负责制定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期布置、检查、总结,并向陕健医汇报。
(五)负责制定并保持医院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指标,并有具体实施的措施。
(六)负责组织、检查医疗护理工作,定期深入门诊、病房及其他科室,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七)负责组织、检查临床教学、培养干部并定期进行业务技术学习。 
(八)负责领导、检查全院医学科学研究工作计划的拟订和贯彻执行情况,采取措施,促进研究工作的开展。不断地运用、开展和引进新技术,提高全院医疗、教学和科研水平。
(九)负责组织、检查本院担负的医疗工作和公共医疗服务工作。
(十)教育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医德,改进医疗作风和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督促检查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医院各项核心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十一)根据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建立新的用人机制;组织领导医院工作人员的考核、考察、任免、奖惩、调动及晋升等工作。 
(十二)加强对后勤工作的领导,审查基本建设、物资供应计划,检查督促财务收入开支,审查预决算,关心职工生活,逐步提高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
(十三)组织落实社会监督制度,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十四)经常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抓好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医院各项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第三十三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三十五条  全面贯彻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医院内部机构
第三十六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医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八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医院职代会) 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医院职代会每年举行1次。 
第三十九条  医院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工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 薪酬分配、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医院职代会提案落实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
事项。 
(七)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四章  医院员工
第四十条  医院员工系指医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医院员工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医院员工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医院退休后返聘人员、访问学者及其他医疗、科研、教学、管理工作者,在医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十五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办院方向,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党委会议的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指超过规定额度(30万元人民币)的大额资金、预算外资金、超过预算一定限额10%以上医院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 
第四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研究重要人事管理事项:如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研究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与会人员应遵循保密原则,与近亲属及利益相关联时,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四十九条  根据医院工作需要,设立医疗、教学、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提供技术咨询和可行性论证。重大事项须经相关委员会论证后方可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决策。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或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五十一条  医院各科室(部门)成立管理团队,负责制订科室(部门)的民主决策制度、管理团队会议制度以及科室(部门)会议制度,实行科(部门)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第三节  激励机制
第五十二条  医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医院党委会议研究并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报陕健医审批;科室 (部门)工作计划由本科室(部门)管理团队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备案。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五十三条  医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十四条  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评聘分开,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考核委员会严格把关,纪委监察部全程监督。 
第五十五条  绩效考核:医院建立院、科(部门)两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对科室(部门)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第五十六条  薪酬分配:合理确定医院薪酬水平;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 
第五十七条  职业发展:医院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四节  医疗管理
第五十八条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九条  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六十条  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认真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六十二条  医院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六十三条  医院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五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六十四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上级补助。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六十五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十六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医院全成本核算。 
第六十七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八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六十九条  医院配备总会计师和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出纳分设。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条  医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十一条  医院执行陕西省物价局、铜川市物价局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收费价格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七十二条  对已到使用年限,或折旧已提足、因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毁损、盘亏及其他原因需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经内部技术鉴定后,经单位领导或领导层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审批,按批复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医院不得用固定资产进行资本性投资,不得出售、出租、出借固定资产。
第七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七十四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陕健医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陕健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六节  后勤、设备、物资管理
第七十五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安全第一、服务患者、服务一线”的原则,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 
第七十六条  医院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七十七条  医院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等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七十八条  医院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提高医院管理效率。积极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完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保护患者隐私。强化医院信息系统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医院内部、外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七节  文化建设
第七十九条  文化建设是医院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医院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 的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塑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 
第八十条  传承“博爱、敬业、求精、创新”的医院精神,通过常态化思想教育、文化载体建设、文化理念与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引导员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增强医院凝聚力,不断提高医院文化软实力。 
第八十一条  医院院徽: 
第八十二条  医院院歌:谱写生命的诗篇。 
第八节  监督机制
第八十三条  党纪监督: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施;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医院设立党风监督员、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八十四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
项以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代会意见。 
(四)报请陕健医及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五)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十七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2年6月8日经陕健医审查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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